(2012)灞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梁建刚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建刚,师春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梁建刚。被执行人师春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1)西民一终字第01176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师春草向申请执行人梁建刚支付12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师春草之弟师虎一次性支付梁建刚9000元,双方之间再无纠纷,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终结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终字第0117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波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