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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岳池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961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0年5月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毛冬杨,岳池县罗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8年1月2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 林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杨中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