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曹阿娟与葛婉连、袁龙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阿娟;葛婉连;袁龙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489号原告曹阿娟。委托代理人左承坤。被告葛婉连。委托代理人张通。被告袁龙彪。委托代理人李锦茹。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阿娟诉被告葛婉连、袁龙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阿娟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葛婉连、袁龙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阿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阿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2元,减半收取2671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丁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