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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曹阿娟与葛婉连、袁龙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阿娟;葛婉连;袁龙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489号原告曹阿娟。委托代理人左承坤。被告葛婉连。委托代理人张通。被告袁龙彪。委托代理人李锦茹。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阿娟诉被告葛婉连、袁龙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阿娟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葛婉连、袁龙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阿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阿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2元,减半收取2671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丁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