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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执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与陶毅仲裁普通执行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执字第150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东路富春东方大厦18层1806-1809号。法定代表人邹丽丽。委托代理人高章英,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系该公司职员。被申请执行人陶毅,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仲案(2011)74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陶毅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3682.02元、利息、逾期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执行员  马翼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张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