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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姚仁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仁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仁斌,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徐纪强,浙江源畅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1)2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仁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辉、被告人姚仁斌及辩护人徐纪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1年8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姚仁斌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杭州市萧山区市心路开元城市酒店旁,在毛大江驾驶的轿车内,以2000元的价格将3小袋冰毒、6颗麻古贩卖给毛大江。2.2011年8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姚仁斌经事先电话、短信联系,在杭州市萧山区通惠中路的蓝山咖啡店内,以3000元的价格将4小袋冰毒、12颗麻古贩卖给毛大江。3.2011年9月1日晚21时许,被告人姚仁斌经事先电话、短信联系,在杭州市萧山区通惠中路的蓝山咖啡店内,以4000元的价格将6小袋冰毒、10颗麻古贩卖给毛大江。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姚���斌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姚仁斌身上又查获麻古2颗。综上,被告人姚仁斌共计贩卖冰毒13小袋、麻古30颗。经鉴定,以上冰毒和麻古共重12.939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姚仁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毛大江、陈永刚的证言,辨认笔录,案发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手机短信息记录,作案工具手机1只,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报告,被告人姚仁斌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仁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姚仁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徐纪强提出的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三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仁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姚仁斌犯罪所得尚未追回部分,继续予以追缴。作案工具诺基亚手机1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丹丹人民陪审员  王条珍人民陪审员  蒋大权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徐王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