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黄礼权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礼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刑初字第213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礼权,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2011年10月6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4日。2011年10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礼权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江虹出席法庭,被告人黄礼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底,被告人黄礼权在本市武侯区簇桥金履路102号附近一出租屋,趁屋内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门入户,将被害人周某某放在屋内的现金人民币200余元等财物盗走。2011年10月6日,被告人黄礼权伙同“李强”(在逃)在本市武侯区簇桥七里村一居民房,经事先预谋,由“李强”望风,黄礼权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门实施盗窃。后被告人黄礼权被屋主现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的指控证据有:刑事案件登记表、挡获经过、被告人黄礼权的身份证明、被害人陈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礼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黄礼权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黄礼权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的事实、提交的指控证据及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礼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礼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黄礼权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礼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0月6日起至2012年10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罗莉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宋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