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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孔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0356号原告:孔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向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