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孔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0356号原告:孔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向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