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民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林勇杰、张龙飞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勇杰,张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民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林勇杰,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张龙飞,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本院在执行林勇杰申请执行张龙飞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龙飞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南和县人民法院(2011)南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立科执行员 白朋林执行员 曹轶琪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