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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柏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170号原告柏某某。委托代理人柏某甲。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某某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柏某某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海潮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