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柏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170号原告柏某某。委托代理人柏某甲。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某某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柏某某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海潮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