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太民一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薄金友与徐允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金友,徐允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太民一初字第00047号原告:薄金友,男,196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邹鑫,肖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允峰,男,1966年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薄金友诉被告徐允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薄金友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薄金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薄金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薄金友负担。审 判 长 王正坤审 判 员 高鹏飞人民 陪 审员 杨 川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代) 张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