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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太民一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薄金友与徐允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金友,徐允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太民一初字第00047号原告:薄金友,男,196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邹鑫,肖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允峰,男,1966年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薄金友诉被告徐允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薄金友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薄金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薄金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薄金友负担。审  判  长 王正坤审  判  员 高鹏飞人民 陪 审员 杨 川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代) 张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