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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604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20-02-24

案件名称

沈克、马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沈克;马莉;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604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沈克,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执行人:马莉,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孔令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仲裁委(2018)淮仲字第326号裁决书,在执行沈克、马莉与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9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淮北仲裁委(2018)淮仲字第326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2019年8月16日、12月29日、7月19日,2020年2月2日对被执行人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提起了司法网络查询。 3、2019年12月18日对被执行人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走访调查,该公司目前经营困难。 4、2020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2020年2月7日对申请执行人沈克、马莉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 本院已将对被执行人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查询情况和执行措施通过电话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沈克、马莉进行了通报。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沈克、马莉发现被执行人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中明 审 判 员  邵吉顺 代理审判员  王 强 二0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盛金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