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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宁知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丁岚与家庭生活指南杂志社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岚,家庭生活指南杂志社

案由

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知民初字第474号原告丁岚。被告家庭生活指南杂志社,住所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岚与被告家庭生活指南杂志社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岚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丁岚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岚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 新审 判 员  薛 荣人民陪审员  包训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吴乐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