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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一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丰麟与董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丰麟,董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020号原告:张丰麟,男,199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涛,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鹏,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亮,男,汉族。原告张丰麟与被告董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范合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丰麟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5月27日就被告拖欠原告35000元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且注明了还款时间为2011年11月30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款项,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欠款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董鹏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表示愿意归还欠款,但暂时没有偿还能力。本院认为,被告董鹏承认原告张丰麟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数额确定,被告有义务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向原告归还欠款。故原告所诉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张丰麟欠款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75元,由被告董鹏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款项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合瑞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卢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