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冀民一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曹立敏与尹小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立敏,尹小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一初字第614号原告曹立敏,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赞皇县。被告尹小亮,男,32岁,晋州市。本院受理原告曹立敏与被告尹小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曹立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立敏负担。审判员 李新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