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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蒋依光与杨承义、叶鸿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依光,杨承义,叶鸿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56号原告:蒋依光(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108070311),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杨承义(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6804071615),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叶鸿毅(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203022830),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95号。代表人:张渝,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依光与被告杨承义、叶鸿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依光撤回对被告杨承义、叶鸿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依光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萍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