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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兆忠与周康、周云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忠,周康,周云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344号原告刘兆忠。委托代理人岳萍。被告周康。委托代理人郭志刚,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云朋。委托代理人郭志刚,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忠与被告周康、周云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兆忠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兆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兆忠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俊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谢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