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兆忠与周康、周云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忠,周康,周云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344号原告刘兆忠。委托代理人岳萍。被告周康。委托代理人郭志刚,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云朋。委托代理人郭志刚,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忠与被告周康、周云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兆忠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兆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兆忠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俊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谢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