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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廖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25号原告廖某,香港居民。被告陈某,香港居民。本院受理原告廖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发现原、被告均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均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书》第139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廖某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人民币33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有培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人民陪审员  朱水旺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林润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