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廖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25号原告廖某,香港居民。被告陈某,香港居民。本院受理原告廖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发现原、被告均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均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书》第139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廖某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人民币33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有培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人民陪审员 朱水旺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林润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