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徐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920号原告徐某。被告吕某。原告徐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愿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艳玲承担。代理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