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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425号原告李某,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鹏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白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