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唐山辰启商贸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山辰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347号申请人:唐山辰启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9469111-6)。住所地:河北省唐山路北区西窑道*号。法定代表人:单芝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慧,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申请人唐山辰启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1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800053/93025001的招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7月18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浙江富迩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天露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付款行招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背书人慈溪市天露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唐山辰启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唐山辰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