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锡滨民初字第009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任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锡滨民初字第0099号原告任某。被告季某。原告任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尤曦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被告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诉称:双方系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感情比较和睦,结婚后由于被告沉迷网络游戏,对家庭不管不顾,未能尽到作为妻子和儿媳的家庭责任,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08年春节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告搬回其爷爷奶奶家,至今未归,双方实际分居已满四年。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季某辩称:双方婚前感情较好,结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务等生活细节发生口角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08年春节双方发生口角后原告将其赶出家门,后因原告房屋拆迁其无法找到原告新住处故而长时间未能回家,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任某与季某于2006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双方由于生活习惯、家务琐事等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产生隔阂。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任某与季某婚前感情较好;近年来,夫妻之间的矛盾主要系夫妻双方在生活习惯、家务承担等方面产生的,今后只要双方能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夫妻间相互关心,相互信任,尤其双方一起承担起家庭责任,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改善的。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之实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任某与季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任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尤曦红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贾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