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柘民一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潘某甲与郭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柘民一初字第244号原告潘某甲,女,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郭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甲诉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孙振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