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姚俊成与深圳市颖劼实业有限公司包装制品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俊成,深圳市颖劼实业有限公司包装制品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59号原告姚俊成。被告深圳市颖劼实业有限公司包装制品厂。法定代表人何亚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俊成诉被告深圳市颖劼实业有限公司包装制品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俊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 林 锋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徐江明(兼)书记员 黄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