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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珠海华运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珠海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华运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珠海苏宁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90号原告:珠海华运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明珠南路3048号国鼎大厦首层16、17号。法定代表人:邓力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运秀,女,汉族,1958年9月23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珠海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北路1005、1015号丹田广场裙楼1-3层商场。法定代表人:鲍东升。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华运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华运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刘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