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民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孙朝阳与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通化站营业部、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朝阳,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通化站营业部,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0484号原告孙朝阳,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闵宪法,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通化站营业部,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建设大街129号。负责人于长新,该营业部经理。被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鸭子桥路24号中铁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宋修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朝阳与被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通化站营业部、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庭外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通化站营业部、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朝阳撤回对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通化站营业部、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元,原告已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135元,其余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国庆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单娅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