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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丽与潘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潘升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152号原告:王丽,女,1977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潘升利,男,1969年4月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与被告潘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效成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吴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