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丽与潘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潘升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152号原告:王丽,女,1977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潘升利,男,1969年4月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与被告潘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效成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吴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