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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邵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283号原告张某。被告邵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邵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2009年3月起一直在杭州工作生活,其经常居住地在杭州市滨江区,本案应由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2009年7月至2011年5月被告就职于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院,2011年8月起至今在杭州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3月8日在杭州市公安局古荡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暂住证有效期限2011年3月8日至2012年3月8日,2011年2月28日入住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92号中海钱塘山水2-2-3203,之前一直租住在古荡新村。根据上述证据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确定为杭州市西湖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的证据。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朝霞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杨丹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2010)绍诸民初字第2342号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本院受理原告金雯与被告戚武杰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戚武杰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河北村河北二队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院处理,请查收。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注:收案后请将开户银行及帐号告知我院,便于及时汇入诉讼费。联系电话:0575-8723****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