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仲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严宏霞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宏霞,西安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仲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严宏霞。被执行人西安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环城北路西段1号。法定代表人刘亚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闫宏霞与被执行人西安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西仲裁字(2011)第21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闫宏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延迟交房违约金4455元及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已预交的仲裁费6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西安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自动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闫宏霞亦向本院出局了书面结案申请,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1)第21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奎生审 判 员 康耀先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