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燕与杜世涛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17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齐河县。被告:杜某某,男,汉族,住齐河县。原告张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杜某某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马立帮转让给被告杜士涛挂靠在山东省某公司的鲁Axxx**号金龙客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张加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