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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财政与余国庆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财政,余国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5号原告:王财政。被告:余国庆。本院在受理原告王财政诉被告余国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国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财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代书 记员  邹燕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