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海涛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涛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08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海涛,男,1985年1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西安炎阳商贸有限公司员工。2003年6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1年8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8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取保候审,2012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涛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晓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被告人刘海涛的妻子成某在本市雁塔区金凌驾校报名学习驾驶。2011年3月,因成某仍未拿到驾照,被告人刘海涛以使用汽车堵门相威胁的手段,向金凌驾校校长被害人张某索要2万元补偿费,3月17日被害人张某被迫��了被告人刘海涛2万元。2011年8月8日,被告人刘海涛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敲诈勒索的事实。破案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海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单、收条等书证;证人成某、席某、缪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海涛的供述;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录音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海涛有自首情节,且赃款已追回,依法可减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海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7日起执行至2014年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宏军人民陪审员 刘根友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彭 博打印:扈艳红校对:彭博2012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