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陈久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陈久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2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696号,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姜蓬勃,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太军,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永忠,该公司职员。被告陈久林,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告陈久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撤回对被告陈久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79元,减半收取1439.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孙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