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众森实业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众森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区市容园林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104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众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十里铺酒十路2号。法定代表人许明军,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市容园林局,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一路169号。法定代表人王瑞学,局长。申请执行人西安众森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执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市容园林局给付案件款64852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市容园林局将案件款交付本院,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众森实业有限公司。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鸿年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寇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