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刑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虞益厚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虞益厚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547号罪犯虞益厚,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书院村*组***号。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了(2010)甬仑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虞益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2年1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虞益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虞益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2011年获监狱半年度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虞益厚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罪犯虞益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邵芳芳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张文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