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贾旭与被告赵晓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旭,赵晓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305号原告贾旭,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赵晓云,女,30岁,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旭与被告赵晓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贾旭负担。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贾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