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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贾旭与被告赵晓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旭,赵晓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305号原告贾旭,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赵晓云,女,30岁,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旭与被告赵晓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贾旭负担。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贾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