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滨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张某、王某、罗正强、罗小荣、吕勇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罗正强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罗小荣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吕勇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所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某20000元,其余被告人各25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毅人民陪审员 周 颖人民陪审员 来建红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代书 记员 陈 颖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滨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2006年4月28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2011年8月19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2011年10月20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罗正强。2004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5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16日又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2011年10月24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章强。被告人罗小荣。2002年7月1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处行政罚款人民币1000元;2003年5月6日又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处行政罚款2500元。2011年9月23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俞荣华、朱保则。被告人吕勇。2011年10月15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滨检刑诉(2011)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王某、罗正强、罗小荣、吕勇犯赌博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蓝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王某、罗正强、罗小荣、吕勇及辩护人章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8日至2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王某、罗正强、罗小荣、吕勇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区浦沿街道杨家墩社区前杨家墩24号、54号、60号、87号等处,共同非法组织叶某、戚某、汪某、任某等人以掷骰子的方式赌博10余次,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吕勇于2011年10月15日主动到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浦沿派出所投案。同月20日,被告人王某在被告人吕勇的陪同下主动到浦沿派出所投案。同月24日,被告人罗正强在被告人罗小荣的陪同下主动到浦沿派出所投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各被告人已退出违法所得共计1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王某、罗正强、罗小荣、吕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戚某、汪某、任某、时森、符某、杨某甲、杨某乙、周某、华某、罗小燕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和当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罗正强、罗小荣、吕勇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共同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罗正强、吕勇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被告人罗小荣、吕勇归案后又劝说并陪同同案犯归案,均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张某、罗小荣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上述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王某、罗正强、罗小荣、吕勇均适用缓刑。案发后,各被告人均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两辩护人分别以被告人罗正强、罗小荣有自首、立功及悔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情节,要求对两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12年2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