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普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普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普某某。本案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普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吕一民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叶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