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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商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单存雨与宋述杰、赵春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存雨,宋述杰,赵春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即商初字第2113号原告单存雨,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宋述杰,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赵春凤,女,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存雨与被告宋述杰、赵春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存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周方杰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潘圣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