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孙淑青与慈溪腾翔毛绒有限公司、宁波中波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青,慈溪腾翔毛绒有限公司,宁波中波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95-1号原告:孙淑青,女,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腾翔毛绒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天叙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定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中波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天叙路1号。法定代表人:史志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青与被告慈溪腾翔毛绒有限公司、宁波中波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685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慈溪腾翔毛绒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慈国用(2006)字第051112号的土地,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慈溪腾翔毛绒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慈国用(2006)字第051112号的土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穆 勤人民陪审员 杨法弟助理审判员 李 骏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