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商执字第00145-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章桂莲、田培娥与李小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桂莲,田培娥,李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商执字第00145-2号申请执行人章桂莲,农民。申请执行人田培娥,农民。委托代理人章桂莲,系田培娥儿媳。被执行人李小军,农民。原告章桂莲、田培娥与被告李小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商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章桂莲、田培娥于2011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01041.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小军于2012年1月9日交案件执行款4500元,申请人章桂莲于2012年1月18日领取案件执行款4500元。2012年1月18日被执行人李小军当庭给付申请人章桂莲5500元,同时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李小军于2012年1月1日起,每季度给付章桂莲、田培娥赔偿款2500元,直至本案赔偿余款191041.59元给付清结为止。因本案申请人章桂莲、田培娥,被执行人李小军均家庭经济困难,故报院长批准减免本案执行费2900元。本案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商执字第0014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宏敏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刘亚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