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477号原告白某某,女,1960年3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卢某某,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丹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7日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对被告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丹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淑华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