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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一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张天喜与仲瑞俊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喜,仲瑞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张天喜,女,汉族。被执行人:仲瑞俊,男,汉族。张天喜与仲瑞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24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天喜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房屋补偿款10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仲瑞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仲瑞俊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248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