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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李可文与张民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可文,张民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380号原告李可文。被告张民尚。原告李可文与被告张民尚承揽合同一案,原告李可文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可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王文素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逯向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