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和一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和一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52号原告深圳市和一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国信桥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麒麟路1号南山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416-417。法定代表人吴泽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晶波,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汉桥,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深圳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上梅林岭南工业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杨继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和一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和一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深圳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和一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22.02元,减半收取为8511.01元,由原告深圳市和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贺冬红人民陪审员 王希乔人民陪审员 叶国璜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魏 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