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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江汉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黄志涛与黄建军、庞国华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涛,黄建军,庞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黄志涛,男,193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建军,男,195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庞国华,系被执行人黄建军之妻,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志涛与被执行人黄建军、庞国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2011)汉巡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志涛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建军、庞国华给付房屋占有使用费72000元、一审诉讼费2323元、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101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黄建军、庞国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建军、庞国华人民币7533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代理审判员  李德清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