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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嵊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甲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嵊商初字第78号原告:张甲。被告:徐某某。原告张甲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乙起诉称,2011年10月11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45000元,承诺于2011年底还清,并当即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一份。被告借款逾期未归还。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4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判决判令被告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四倍。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的借条反映,借款人为徐锡光,现原告以徐某某作为被告起诉,属被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春燕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金叶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