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平与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康路分社、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平,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康路分社,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60—1号原告黄平。被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康路分社,住所地:电白县水东镇健康路1号。负责人何小蓉。被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人民路134号。法定代表人莫李玲,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伟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平诉被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康路分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平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康路分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平以被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康路分社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平撤回对被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康路分社的起诉。审判员 李秀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陈烨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