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凤执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宝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宝贵,沈庆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凤执字第00266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府西街。法定代表人:詹如军,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夏立新,凤阳县总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祖国,凤阳县总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沈宝贵,男,194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凤阳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沈庆飞,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凤民二初字第005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沈宝贵、沈庆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宝贵、沈庆飞立即偿还申请人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沈宝贵、沈庆飞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沈宝贵、沈庆飞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沈宝贵、沈庆飞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沈宝贵、沈庆飞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世卫审判员 胡之水审判员 崔海银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