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丰民初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于友秀与刘建民、张利萍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友秀,刘建民,张利萍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96-2号原告于友秀,个体运输户。委托代理人邱唐生,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民,居民。被告张利萍,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友秀与被告刘建民、张利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友秀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友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友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诉讼保全费180元,合计260元,由原告于友秀负担。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齐雁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