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于友秀与刘建民、张利萍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友秀,刘建民,张利萍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96-2号原告于友秀,个体运输户。委托代理人邱唐生,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民,居民。被告张利萍,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友秀与被告刘建民、张利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友秀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友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友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诉讼保全费180元,合计260元,由原告于友秀负担。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齐雁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