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与卢花龙、孟庆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8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朱铁柱,行长。被告卢花龙,农民。被告孟庆儒,农民。被告刘海峰,农民。被告刘海青,农民。被告费建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与被告卢花龙、孟庆儒、刘海峰、刘海青、费建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于二○一二年二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 小 方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徐俊月(兼) 来源:百度“”